昭通生活网 发表于 2016-5-2 11:24:05

出借人借款29年才上法庭追讨,借条变“废纸”



云南出借人借款29年才上法庭追讨 借条变“废纸”
来源:昆明信息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俗话是那么说,但凡事总有例外。这不,出借人带一张有近20年“历史”的借条到法院状告借款人,要求还款,对方却称,借条早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借条“过期”了。    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钱是常有的事情,随着风险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借款时,都“放下面子”,立借据作为凭证,可还是很多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权利也有“保质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勿让权利沉睡。    案例一    借条超过诉讼时效 1万元差点没了    31岁的申先生是禄劝人,申先生和李先生是多年的朋友。2010年11月22日,李先生以偿还贷款为由向申先生借款1万元,考虑到双方多年的朋友关系,申先生答应借款给朋友先“应应急”。    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1万元,于2011年2月28日前还清,李先生书写借条交给申先生。    3个多月很快过去了,可李先生却没有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申先生多次向李先生催要欠款。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李先生仍旧没有要还钱的迹象。此时,申先生也开始有些担心。    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4月,申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令李先生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李先生代理人提出,李先生向申先生借款1万元属实,借款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申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申先生提供了新的证据:一份《调解协议》。原来在2014年3月,申先生和李先生在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对还款方式、金额重新进行了约定。    禄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先生向申先生借款1万元,有借条为凭,申先生要求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李先生欠申先生1万元的债务于2013年2月28日就已超过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但双方于2014年3月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对该笔欠款协商解决的协议,故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重新起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李先生限期向申先生偿还借款1万元。    案例二 借亲戚4350元 诉讼时效过期被驳回    陈立(化名)和陈海(化名)的借贷纠纷得从上个世纪80年代说起。1985年3月,陈海因结婚时经济困难,向陈立借款4350元,当时的4350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考虑双方是亲戚,陈立答应了陈海的借款请求。    陈立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陈海还写一张借条给陈立,约定借款金额为4350元,定于1999年12月底还清。    转眼间10多年过去了,可陈海却好像忘了借钱一事,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碍于情面,一开始陈立没有主动开口要求陈海还款。可到了还款期限,陈立向陈海催讨,对方却一直以暂时没钱为由推托。直至2012年8月,他再次向对方催讨时,陈海表示可以偿还借款,但要求陈立先把借条寄还给他。信以为真的陈立先生,于2012年8月17日把陈海出具的借条用邮件的方式寄给了对方。可对方收到借条后,竟说已归还了这笔借款。    经过多次协商无效,去年陈立将陈海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海偿还借款本金4350元及多年来相应的利息4.5万余元。    对此,陈海在法庭上却称,自己1985年结婚时确实向陈立借了钱,但这笔钱已经还清了,陈立无法提供借条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而且,即使按陈立的主张,借款在1999年12月底前就应归还,而直到2014年陈立才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借款及借款金额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陈海称其向陈立的借款已经还清,但并未提供其还款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    就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自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为诉讼时效期间,该案还款时间约定为1999年12月,陈立应当在2001年12月之前向对方主张还款。陈立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2012年、2013年向陈海邮寄过“借款单”以及打电话催讨还款。陈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陈海主张过上述债权或者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主张超过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立的诉讼请求。    ★分析    欠债不还    要在诉讼时效期    主张权利    “所谓的借条‘过期’,实际上是指超过了诉讼时效。”官渡区法院官渡法庭副庭长姚琼芳说,民间借贷纠纷中,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有借条在手,随时都能提起法律诉讼。其实不然,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那么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有多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权利,对方可以以此为由,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你的借条将不受法律保护。”两种情形    可能要不到钱    一、双方立借据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算起,2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如果超过2年没有主张权利,也没有没有追讨债务,这时如果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出借人可能会面临败诉。    二、借条未注明具体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要求归还或者向法院起诉,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姚琼芳法官介绍,如果是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但需要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既未约定还款时间,又未约定相应的利息,可能出借人要求主张利息的请求将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    催讨过债务    期限可重新起算    “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比如催讨债务,那么每催讨一次,2年的期限就要重新起算。”姚琼芳法官介绍,比如催讨债务、双方重新拟定还款计划、申请仲裁、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些都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就申先生情况而言,从还款期限届满到起诉至法院,确实已经超过了2年,但如果在此期间,申先生向李先生催讨过,同时还提供了一份调解协议,那么只要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没有超过2年,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如何证明自己向对方主张过权利,这是关键。姚琼芳法官说,证明自己催讨的证据有很多种,正式的可以通过催收函或律师信,也可以双方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很多时候个人之间催债可能没有那么正式,但也需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催款短信、电子邮件等。”    如果过了2年诉讼时效,又未及时催债,该怎样要回自己的钱?法官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起诉,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出借人可能会面临败诉。    借贷关系成立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关系本身不会因此消除,这笔借款仍然存在,出借人自己仍然可以向借款人催讨,只是诉至法院后,权利人可能将失去胜诉的权利。”姚琼芳法官解释。    此外,法官还提醒,打借条时,最好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按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最好附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律法规    两种情况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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