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兼职 发表于 2017-12-7 15:11:07

永善公审首例醉驾犯“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醉驾四连撞刑上刑下一念之差!

酒驾、醉驾可谓是马路“第一杀手”,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为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维护公共安全,2017年12月5日,永善法院在工农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全县首例醉驾犯“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吸引了上千群众旁听庭审。
电醉驾四连撞 害人又害己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城交通要道下行驶,与对向行驶的云A汽车相撞,随后邓某驾车继续冲撞行驶,又与对向行驶的云B汽车发生冲撞后,驾车继续冲撞行驶,又与对向行驶的云C和云D两辆机动车发生冲撞后逃逸,形成4辆车不同程度受损、3人受细微伤。经抽取邓某血液送检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97.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邓某客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如今宣判,被告人邓某犯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审讯长的声响回荡在广场上空。
“我错了,都怪我不懂法,以为喝七八两白酒没成绩,才铸成如此大错……”邓某最后陈述时连连哀叹着。
拘役VS3年以上10年以下
风险驾驶罪VS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风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犯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风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假如本案被告人邓某严厉遵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那么他能平安全安回家,不会有此牢狱之灾;假如邓某在第一同事故发生后立刻停车报警,自觉接受法律制裁,那么他能够犯风险驾驶罪,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他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法规,不只醉酒驾车,而且在肇预先继续驾车冲撞,终获有期徒刑3年!幸而,没有形成更大的损伤,假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那将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在合议庭休庭评议时期,永善法院法律志愿服务者向旁听群众发放了普法宣传材料800余份,并对他们所咨询的成绩停止了解答,让民众了解法律,积极用法违法。
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杨天平真诚地和旁听的千名群众说道:“邓某在喝了七八两白酒的状况下还驾车出行,形成了如今的严重后果。以此案为教训,我们当前要做到三个自觉:一是自觉学法,不学法就不懂法,甚至本人犯了法也不知道;二是自觉违法,谁不违法,谁就会收到法律的制裁,只要违法,才能安全幸福的生活;三是自觉用法,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成绩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要想当然办事,做出法盲的荒唐事。人人争做学法、违法、用法的文明公民。”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发布内容请上昭通热线网www.ztrxw.cn)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永善公审首例醉驾犯“以风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醉驾四连撞刑上刑下一念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