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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7 09:27: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昭通新闻网 于 2016-2-27 09:31 编辑

各位无户口人员们有福咯,近日,昭通市出台“公安机关无户口人员落户专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针对落户条件、审批等流程作了详细的指导

(图片来源网络)

落户条件

新生婴儿

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后30 日内,申报出生登记。超过时限也应允许申报登记。无户口人员申报落户的,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为无户口人员的父亲或母亲(无户口人员为成年人的除外) ,且申请人、落户人均应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协助调查,并提交落户人近照或现场拍照,填写《公民落户申请表》。
父母有结婚证

父母有《结婚证》、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有《结婚证》,子女无《出生医学证明》但在医院出生的,可凭父母《结婚证》、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注明来源、复印人、复印时间、加盖单位印章)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有《结婚证》,子女无《出生医学证明》,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父母《结婚证》、父母《居民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包括三名以上知情人的询问笔录、综合调查报告)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有《结婚证》但长期外出务工,且子女无《出生医学证明》,社区民警通过调查难以查清出生情况的,需凭《公民落户申请表》、父母《结婚证》、子女随其父亲或母亲确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文书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七条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法定抚养人的《公民落户申请表》、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且有《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准确)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居民户口簿》可随母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公民落户申请表》、父亲《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公民落户申请表》、父亲《居民户口簿》、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或子女随其父亲或母亲确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文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非婚生子女且无《出生医学证明》,但在医院出生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注明来源、复印人、复印时间、加盖单位印章)及母亲《居民户口簿》可随母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但应提供婴儿父亲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杜绝一人多户口。

非婚生子女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一方下落不明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子女随其父亲或母亲确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文书即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但应提供婴儿父亲或母亲基本信息进行核查,杜绝一人多户口。

未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条件的应根据《云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案》规定,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手续,凭《公民落户申请表》、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及补办的《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与被收养人已形成事实收养或抚养关系的,派出所应详细登记收养人(或抚养人)、落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照及抚养事实等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定期整理报县区公安局疑难户口审核专班,并在疑难户口审核专班指导下开展好相关工作。

被宣告失踪又重新出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而被注销户口的人员重新出现的,经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应当凭《公民落户申请表》、辨认笔录等为其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被非法注销户口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非法注销户口的妇女,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社区民警调查材料由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为其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徙证件出问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在户口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凭《公民落户申请表》、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在户口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

第十七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公民落户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子女随其父亲或母亲确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文书。

第十八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确认亲子关系的DNA鉴定文书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上述类别以外的无户口人员,参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和《昭通市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要求予以落户,特殊疑难户口问题,由市、县区公安局成立疑难户口审核专班,并由疑难户口审核专班牵头明确调查方向、调查重点及需收集的材料,经辖区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后,报疑难户口审核专班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批意见,妥善解决特殊疑难户口。

DNA亲子鉴定

因落户需要进行DNA亲子鉴定的,应该到具备DNA 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需经过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后才能受理落户的昭通籍精准扶贫对象子女,自愿到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鉴定申请的,在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DNA亲子鉴定费用。

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儿童或非亲生儿童,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应免费采血、检验并入库比对,及时出具《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比对证明》。

审批程序和时限

申请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应由本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受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落户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者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告知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民警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时限

无户口人员申报落户时未满3周岁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后及时办理落户;超过3周岁的,经县(区)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超过16周岁的,经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后补登户口。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所长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区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区公安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各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及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对于户口登记、DNA亲子鉴定等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开展工作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骗取户口登记,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等户口证件,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人员。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

(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户口证件流失、人口信息泄露的,应当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由昭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来源|昭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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